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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保厅 安徽省质监局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通知

2018-01-024140

各市环保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省直管县环保局、市场监管局 :

为深化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    ,落实《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皖政办〔2016〕28号)有关要求    ,鼓励引导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健康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计量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63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   ,现就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通知如下   :

一 、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 ,环境保护领域不断扩大 ,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  ,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服务能力与环境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明显 。推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有序、规范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 ,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各地要充分认识引导社会检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主战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采取积极引导、规范管理的有效措施     ,整合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源 ,加大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力度  ,逐步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队伍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协调健康发展的新格局。

二 、有序开放环境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 、清洁生产审核监测和企业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 、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   ,在环境质量监测等基础性公益性监测领域,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三、明确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应具备的条件

(一)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获得国家认监委或安徽省质监局核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并符合下列要求 :

1.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资质认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认证的环境监测项目范围涵盖所开展的监测项目  。

2. 在安徽省有开展环境监测的固定工作场所,且与资质认定证书标注的检测场所相一致 。拥有从事环境监测活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设施等   ,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

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    ,建立了环境监测质量体系 ,组织管理机构健全 。

(二)仅监测噪声、电磁场强、辐射剂量率等物理量或特殊监测项目(只能在省外开展监测分析的项目)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监测项目计量认证资质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并在我省设立固定的工作场所,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等档案台账 。

(三)承担污染源和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施(站)运行维护服务的机构  ,应在安徽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从事运维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设施等,并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严格按照监测技术规范和运维合同要求开展运维工作。从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活动的人员 ,应持有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的运维培训合格证书 。

四  、落实环境监测服务质量双方责任

按照“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的原则    ,委托方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 ,签订服务合同应尽可能翔实,对监测数据质量保证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并保证环境监测服务严格按合同开展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其法人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保证监测数据准确    、真实、有效 ,保留原始监测记录不少于6年。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已签订服务合同情况报送开展监测服务所在地环保局备案  。

五、规范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管理

(一)转变管理方式  。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承担的环境监测服务,均可采取委托     、采购  、名录管理等方式进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引导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和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逐步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类管理制度,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  、体系化、规范化 。

(二)加强诚信建设 。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设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公开平台      ,凡在安徽省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均应自行在平台上按照规范的目录公开相关信息 ,并及时更新 ,承诺对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负责 ,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建立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不良记录清单制度     ,并及时在平台公开相关信息 ,同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

(三)严格联合监管  。

1. 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现场检查、复核监测服务档案等方式  ,加强事后监督检查  ,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开展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 、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的客观性  ,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要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规定进行处理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  ,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 ,承担连带责任  。

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检验资质、检验设备  、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检验环境 、检验过程  、检验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要责令整改并进行处罚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撤销资质认定证书,逐出安徽环境监测市场。

3. 省质监局会同省环保厅每年集中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活动  ,同时,按不少于5%的比例           ,采取实验室检查、盲样考核   、比对监测和飞行检查等方式       ,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发现不符合资质认定和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要求的,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部门合作和信息沟通,定期互相通报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 ,并将相关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列入不良记录清单 ,分别在各自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

4. 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的,由各级环保部门和质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管,发现问题的  ,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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